印花税遇到营改增的“筹划”困难
上传于:2017-04-29 18:13:24浏览1081次
印花税遇到营改增的“筹划”困难
国家税务总局在解释营改增的政策中提到: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那我们就需要关注了,如果能够节约一些不该支出的事项呢,那就是合同中的所载金额和增值税要分开注明,这个是对于发生额而言的,具体我们看如下的情形:
(1)与交易相关的计算,通常的方式是可以区分开的
比如是一般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如果是应税的是可以拆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销项税额是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应纳税额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如果不能分出来,就需要按总额计算印花税了。但是我们必须关注如下的特殊事项。
(2)借款
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这儿应不包括小贷公司)和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才需要计算印花税,一般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是不需要计算印花税的。但是这个借款合同,本身签订的是标的借款额,并不是写出利息来,往往只写一个利率,而且与利息也没有关系,是按借款额的0.05‰ 贴花,所以这个是没有关系的,拆利息的销项或应纳税额出来没有用的。
(3)融资租赁合同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这个规定跟借款是一样的,是租金总额,就是借款总额的概念,拆借款总额也没有意义的,当然这个租金总额是含了利息在内的。
(4)差额简易计税的情形
比如对于转让2017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那是选择差额计算增值税的,征收率是5%,此时我们要理解,一个是销售额,一个是计税销售额,在申报表填写时,是通过差额体现的,即销售额是被减数存在的,此时小编认为,在合同上仍可以按销售额直接算出5%对应的增值税,此时是非差额计算的,但这个税额并不是直接去缴纳,而是在申报时再扣除购置原价。不过现实当中,我们的纳税人可能很少关注这个拆,一般老百姓买房都是以总额计算的。
(5)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计算情形
这种情形主要是房开企业,销售房产,土地可以差额的处理,小编认为同上,销售商品房本身的销项税额就是11%,至于差额扣除的抵减销项税额部分,也是申报时产生的,我们的税务同行千万别以为是实际缴纳的才是合同中的增值税,那也不惊奇,只是我们要多宣传引导我们的税务消费观念。此时也可以结合会计上的处理来说明,抵减是以借方的形式体现的。
(6)核定征税的情形
有的企业是核定征税,不管合同不合同了,此时那就是按照销售收入或成本来体现的,本身就是不含税的,即不含应纳税额与不含销项税额的,这个结果也是与我们上面分析的应用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