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正瑞公众号 徐珺婷公众号
电话:0571-85555525 / 85134202
地址:杭州·江干区·华成国际17楼

当前位置:首页> 成功案例

已交营业税未开票,如何开具发票?

上传于:2017-06-30 20:44:57浏览2147次

问:已交营业税未开票,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只是简单地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对于如何开具,特别是税率栏与税额栏如何填写,则未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各地国税局根据自身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进行了补充。
16年53号公告出台之前不少地方参照总局有关免税政策开票,即要求纳税人在开票时,在税率栏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而得以纠正。此公告中明确: 对于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时,一律在发票税率栏内填写“不征税”,并强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白马大厦22楼 电话:0571-85134202 / 85383061 传真:0571-86997861
版权所有©2014  浙江正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ICP备14004634号-1
网站后台    OA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