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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技巧:企业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上传于:2014-11-27 16:04:22浏览739次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机会,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明显。

销售收入确认方式的选择

按现行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

对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以及计算方法的选择和控制,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但需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和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般说来,假设企业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初年份多提折旧,后面的年份少提,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少数企业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同时,折旧提取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等。

费用列支方法的选择

企业通常有许多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规定的范围,企业准确掌握税法和财务准则中费用列支的规定对税收筹划有着重要意义。例如:采用工效挂钩或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提高计税工资总额;对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应选择最短年限;对已发生的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及时核销列入费用;对能够合理预计当年发生的费用采用预提办法;对限额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

而不是企业直接向受赠单位进行捐赠。2、要取得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团和国家机关,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才能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进行税前扣除。

应该扣除而没有及时扣除的费用

很多的费用扣除都有一些规定,有一条原则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比如,现行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多数都实行直线法扣除,即在规定的时限内平均扣除。如果在应申报扣除的年限内,而不申报扣除。在以后年度是不充许补扣的。类似的还有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的等。

应该提取而没有提取的费用

税前扣除的确认还有一条重要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象企业因经济情况等原因,实际以经发生的费用,当期可能支付不了,但以后是必需要支付的。比如企业的工资。借款利息等。都应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如果不按规定提取扣除,到实际支付时按规定就不能再扣除了。

合格的财务管理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

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有比较严格的要求。《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是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是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是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是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关健是纳税人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其实,企业如果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最好的节税方法。但即使你符合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也可能因为你的财务不符合要求而不能享受本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也有很高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好象纳税人的身份有了保障。

但其实会计核算不健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损害更严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以上是财务核算状况直接的影响企业利益的情况,其实更多的对企业进行的节税筹划的前提都是企业要有符合规定的财务核算。所以,我们说加强企业的财务核算实在是企业节税的基本前提。企业要想节税,就必需从加强财务核算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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