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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业务服务指南

上传于:2020-05-11 17:15:21浏览935次

进料加工业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和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适用对象:法人
适用对象说明: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29 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16 号)第九条 

(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四、受理机构
主管退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退税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应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计划分配率备案。出口企业应在本年度 4 月 20 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如果出口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 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 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 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通办范围:不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5(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的,出具受理通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0 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 年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 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 务的公告》(2009 年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 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 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 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 

网上投诉: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门户网站“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col/col7620/index.html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 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的违章行为如何处理?解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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