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汽车赠送礼品视同销售吗?
上传于:2016-09-24 10:25:39浏览1274次
某汽车经销商,为了促进汽车销售,采取销售一辆汽车赠送一块手表活动,2016年5月份,购进汽车10辆,单价为98,000元/辆,价款共计为980,000元(不含税,下同);购进手表10块,单价为1,000元/块,价款共计为10,000元。当月将购进10辆汽车已全部销售,销售收入为1,000,000元,购进10块手表已随同汽车销售赠送给客户。那么,赠送手表价款10,000元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一)汽车销售价格中不含赠品价格
1.购进汽车时
借:库存商品——汽车 9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6,600
贷:应付账款 1,146,600
2.购进手表时
借:营业费用——手表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 11,700
3.销售汽车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170,000
4.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980,000
贷:库存商品 ——汽车 980,000
5. 计算应纳税金(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不考虑其他费用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同)
按税法规定,赠送手表视同销售应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17%=1,700(元)
销项税额=170,000+ 1,700=1,71,700
进项税额=166,600+1,700=168,300
应交增值税=1,71,700-168,300=3,400(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00- 980,000- 10,000)×25%=2,500(元)
(二)汽车销售价格中含赠品价格
1.购进汽车和手表时
借:库存商品——汽车 980,000
库存商品——手表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8,300
贷:应付账款 1,158,300
2. 销售汽车时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汽车销售收入
1,000,000÷(1,000,000+10,000)×1,000,000=990,099.01
(2)手表销售收入
1,000,000÷(1,000,000+10,000)×10,000=9,900.99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汽车 990,099.01
主营业务收入——手表 9,900.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3.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990,000
贷:库存商品——汽车 980,000
库存商品——手表 10,000
4. 计算应纳税金
应交增值税=170,000-168,300=1,700(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00- 990,000)×25%=2,500(元)
从上述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看出,销售汽车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非常重要,如果购进的礼品计入了期间费用,不构成组合销售,赠送的礼品要视同销售。如果购进的礼品计入库存商品,构成组合销售,礼品随同汽车销售赠送,并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赠送的礼品就不视同销售,按实际收到的货款交纳增值税。通过上述举例分析可以看出,视同销售对增值税有一定的影响,视同销售比不视同销售多交增值税1,700元,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