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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国税详解全面营改增后农产品进项抵扣的9个相关问题

上传于:2016-11-01 20:08:16浏览696次

浙江杭州国税详解全面营改增后农产品进项抵扣的9个相关问题

纳税指南宣传专刊-全面营改增后农产品进项抵扣相关问题解答

(2016年9月总第181期)

2016-09-21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全面营改增后农产品进项抵扣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哪些凭证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下列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此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给出了关于农产品抵扣凭证的规定:

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应凭下列合法凭证进行抵扣:

1、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2、出售方属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凭出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

3、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

4、出售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抵扣。

 

问题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该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中,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说明:“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国家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的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的抵扣。

 

问题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38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指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此后,浙江省国税局又出台了公告,扩大核定扣除的试点范围。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蚕茧、山核桃籽(仁)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缫丝、山核桃(仁)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均按照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问题四:我省使用哪种方法确定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我省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结合产品销量来进一步确定进项税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问题五:没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表述“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收购企业)”,则对于没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六:哪些企业可以申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收购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1、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收购经营业务;

2、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3、在本地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同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

 

问题七:营改增餐饮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八: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九:购进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或取得的销售发票,如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购进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和取得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认证。

其中,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抄报税后会在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显示相应的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等信息,相应的税额会计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而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通过专用软件采集数据后,在网上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作为附件报送。具体的操作方法为:登录VPDN网上申报平台进入软件下载模块,下载并安装“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首次使用时,请录入企业的相关信息。进入操作界面后,选择需要采集的发票种类,点击“新增报表”,根据提示录入发票上的相关数据(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发票种类、金额、可抵扣税额等),点击保存,再点击“数据申报”,将申报文件按照指定的路径导出,生成两个XML文件。完成后,就可以进行网上申报。点击进入“农产品抵扣”附表,上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生成的文件,上载成功后进入“附表二”查看,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会显示相应的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等信息。相应的税额会计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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