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
上传于:2017-10-16 20:32:25浏览938次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注销的为吸收合并,合并各方主体资格均注销而成立新的企业主体的为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续存的为控股合并。
一、吸收合并的优势
1、与控股合并不同,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直接把被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纳入个别财务报表,
2、相对于其他合并方式而言,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
3、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双方相互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合,相对于敌意收购而言,操作简便,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
4、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而言,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吸收合并的程序(程序上各种合并方式差别不大)
(一)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4、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5、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6、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7、合并形式;
8、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式;
11、签约日期、地点;
12、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3、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1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5、调账、报表 合并等会计处理。
16、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17、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二)存续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人的权限;
3、各方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股东会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个或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的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了,合并形式,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的债权的继承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表;
6、修改后的存续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各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存续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10、新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名录》;
11、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营业执照。
(三)被吸收公司的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4、合并协议;
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吸收合并的涉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还设置了以下限制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税务局申报
1、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营业税
1、税法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增值税
1、税法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土地增值税
1、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税务处理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税务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1、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没有明确的文件予以规定,但从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的原则判断,吸收合并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因合并而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