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2019年度研发费用为360万元,其中境内自主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其他费用8万元),委托境内机构研发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10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160万元。账务上全部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并做了费用结转处理,结转后该科目账面余额为零。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一)需要填列表单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二)计算过程及具体填列
1、境内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自主研发: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8万元,因此境内自主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行填报100万元,第28行填报8万元,第34行填报8万元。
(2)委托研发:委托境内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0*80%=80万元。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6行填报100万元。
(3)境内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0+80=180万元。
2、委托境外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部分的孰小者,即160*80%=128万元与180*2/3=120万元的孰小者,即为120万元。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7行填报160万元,第38行填报120万元。
3、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该企业2019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80+120=3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00*0.75%=225万元。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0行、第41行、第45行填报300万,第51行填报225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225万元填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如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入该表第27行;一般企业,填入该表第26行。同时,该金额汇总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8、对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的,需提供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文件、集中研发项目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