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复工复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按1%申报要点来啦!
上传于:2020-03-18 09:23:49浏览884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该公告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季度享受该优惠政策时,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某小规模纳税人A,2020年1月份销售应税货物1545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年3月份销售应税货物101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该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该纳税人1季度销售收入:154500/(1+3%)+101000/(1+1%)=250000元,没有超过300000元。因此,1月份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税额154500/(1+3%)*3%=4500元;只需要缴纳3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101000/(1+1%)*1%=1000元。
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1000/(1+1%)=100000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按100000*3%=3000元填写在“本期应纳税额”。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的101000/(1+1%)*2%=2000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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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规模纳税人B,2020年1月份销售应税货物41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3月份销售应税货物101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该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该纳税人1季度销售收入:412000/(1+3%)+101000/(1+1%)=500000元,超过300000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因此,1季度应缴纳增值税412000/(1+3%)*3%+101000/(1+1%)*1%=13000元。
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1000/(1+1%)=100000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按500000*3%=15000元填写在“本期应纳税额”。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的101000/(1+1%)*2%=2000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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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