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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税务机关是否有检查权?

上传于:2020-08-06 10:18:38浏览1288次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0-03-09)

对于企业已在税务系统申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但未缴纳(形成欠缴状态)由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对于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纳的情况则由人社部门负责。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于社会保险费,只负责受理申报并征收。至于是否申报、申报是否准确,这不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而由人社部门管理。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1:税务机关主体责任在于“税收”,以上条款皆定位于“税款”。

注2:关于税务机关长期以来征收(代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皆不适用税收征管法。若因各种原因未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发现后只进行追缴,但对其不进行处罚,也不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转税务机关征收之后,即有“税务征管手段如何如,以后如何严厉”之类的谣传。其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属于法定义务;但与“税务征管手段”没有多少直接关系。

 

注3: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来源: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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