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资料每单整理顺序要求
上传于:2016-08-10 10:13:21浏览632次
一、备案单证的内容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2、出口货物清单(可以用形式发票代替);(建议归集)3、出口合同;(建议归集)4、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5、出口货物装货单(场站收据),应提供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如为无纸化电子通关的,可不需要海关签章。如无法取得场站收据,可以以加盖“与电子数据相符”印章的《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进行备案。6、提运单。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7、国内运输单证① 承运人出具的出口货物出厂到港口的载有运输工具、承运人、承运人联系方式、起止地址、托运人、收货人、货物名称等要素的国内运输单证。② 集装箱整柜运输的情况下,需将集装箱装箱单、运输发票备案。③ 散货拼柜的情况下,需将货物进仓单(进仓收据)及相关运输票据备案。若运输车辆为营运车辆,则提供运费发票;若运输车辆为企业自备车,提供派车单或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8、货代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复印件(建议归集)
二、资料要求1、出口企业应收齐以上单证,以《出口明细申报表》的报关单顺序,分单归集,按申报批次分册装订。2、由于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涉及产生的单证也不相同,对企业特殊的经营方式的单证备案,可在业务发生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3、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备案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4、出口企业如果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5、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取得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6、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者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备案:(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是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2)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者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以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的声明打印件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但要求打印要素以及内容要完整清晰。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出口企业如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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